無錫討債公司分析什么是債的保全
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為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因對第三人的債權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債權未為增加的情形;后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債的保全,體現的是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與第三人的關系,屬于債的對外效力的范疇。我國合同法第四章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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